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再者,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貼心小提醒:若因懷孕遭到雇主解僱,可直點選各地勞工局資訊提出申訴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