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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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自己懷孕時,為了自己及孩子的身體健康及安全,應該盡快告知學校師長,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營造對懷孕學生友善的校園環境。如果學校不願維護你的受教權,可以向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或教育局/處)提出申訴。
一、維護受教權相關法令及其措施
為使懷孕學生求學過程不致中斷,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並為過早離校的少女安排方案,內容包括:
(一)「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明確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並提供相關硬體設施之協助。
(二)「大學法」第26條規定,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得延長修業期限(延長期限係由學校學則規定,應符合學生需要及事由合理性)。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學生因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生理假等因上述事由致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以零分計算。
(四)國民中小學階段由學校學務處、學務人員、教務處及教務人員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補考與補救教學等學籍與課程議題。
(五)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
1、第4條略以:中輟生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而不能入學者,學校應檢具該生及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2、第8條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常輟學即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得洽民間機構、團體協助追蹤輔導復 學。
二、申訴及諮詢管道
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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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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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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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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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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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736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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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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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70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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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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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603456 *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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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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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52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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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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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08889*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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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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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20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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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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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28911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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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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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204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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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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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322231*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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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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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3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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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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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3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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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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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6-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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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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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25-1000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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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2744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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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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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3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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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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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3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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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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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18101*3198
|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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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216121
|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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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322150
|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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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54321
|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
04-7222151
|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
082-325630
|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
049-22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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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
0836-2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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